11.1 一般规定


11.1.1 本章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8度以下地区的锦纶工厂生产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、结构设计。建设在湿陷性黄土、膨胀土、多年冻土、盐渍土等地区的厂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11.1.2 建筑、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565、《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》GB50477、《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》GB/T50046和《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》GB51245等的有关规定。
11.1.3 建筑、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、新技术,并应合理利用地方材料和工业回用材料。
条文说明
11.1.1 涉及湿陷性黄土、膨胀土、多年冻土、盐渍土等地区建设的国家现行标准有《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》GB50025、《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》GB50112、《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》JGJ118、《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》GB/T50942等。
11.1.2 锦纶工厂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565执行,该规范未做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。其他有关国家标准有《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》GB50477、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GBZ1、《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》GB50425、《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》GB/T50087、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50011、《防洪标准》GB50201等。
11.1.3 目前住建部和各省、市均有节能及推广新产品、新技术等方面的要求,本条做出原则性规定,各建设项目可根据各地情况和具体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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